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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10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通行權存在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1109號 原   告 石文君       石俊傑       石文菁       石文姈       石文娟       石文如       胡榮員       陳國賢       廖郭玉宴       蔣春嬌       陳梁文珍       黃聖棋       陳秋甘       林淑玲       林永明       張鍾美雲       石張雪枝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戴文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生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請求確認對被告所有系爭土地 之通行權存在,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,其訴訟標的價 額應以需役地所增價額為準,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, 提出本件確認通行權對於各原告需役地所增加價額之鑑價報告, 以利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價額補繳裁判費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戴育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