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16號
原 告 冠順染整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羿溱
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
律師
曾煜騰律師
李律民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維瑀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1
8,04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,098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
書記官 戴育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