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1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國家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112號 原   告 浤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㬩燕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龜山區公所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713,615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82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 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春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