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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1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1147號 原   告 吉安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政達 訴訟代理人 曾耀霆 上列原告與被告私立聖堡登英語會話短期補習班間損害賠償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1,147,95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,385元,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戴育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