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47號
原 告 吉安通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莊政達
訴訟代理人 曾耀霆
上列原告與
被告私立聖堡登英語會話短期補習班間
損害賠償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1,147,95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,385元,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
書記官 戴育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