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58號
原告 謝宏紳即易昌工程行
上列原告與
被告嘉富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21
0,46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,078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
書記官 戴育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