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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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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1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117號 原   告 旻品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金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八福國際餐飲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(下同)54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840 元,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 日起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春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