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7號
原 告 旻品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金峯
上列原告與
被告八福國際餐飲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
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54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840 元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正本送達
翌
日起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
書記官 施春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