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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17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1170號 原   告 東野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文進 訴訟代理人 彭成桂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容冠環保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3,6 28,85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,944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戴育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