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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17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1172號 原   告 盛陽傳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琦雯 訴訟代理人 林鵬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6,576,66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,142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戴育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