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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2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排除侵害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122號 原   告 黃國城 兼 訴 訟 李婉瑜 代 理 人 被   告 金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榮 訴訟代理人 張晉豪 律師 複代理人  曾伯軒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,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起訴,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,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,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 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1,650,000 元定之,故 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,335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5 日內補繳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郁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