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3號
原 告 冠蒲投資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冠穎
訴訟代理人 潘艾嘉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蕭惠娟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7
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,573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
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正本送達
翌日起10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
書記官 施春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