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7號
原 告 峰港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胡玉蓮
上列原告與
被告雙稜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,原告未
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23,610 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83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正本送達
翌日起10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
書記官 施春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