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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僱傭關係存在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146號 原   告 吳素娟 被   告 橡樹工業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嶋達也 上列原告與被告橡樹工業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 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與被告 間之僱傭關係存在、被告應回復原告在被告公司之原職務。而兩 造間僱傭契約並未定有期限,原告為00年00月0 日出生,於起訴 時為60歲,計算至65歲法定強制退休年齡止,尚可工作約4 年又 11個月,依上開規定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,186,000 元( 計算式:每月薪資54000 元×59個月)。又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7條之規定,就原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,暫免徵收2 分之1 之裁判費,是本件原告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6,291元。(計 算式:32,581÷2=16,291,元以下四捨五入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 起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春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