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6號
原 告 吳素娟
被 告 橡樹工業材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田嶋達也
上列原告與被告橡樹工業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
僱傭關係
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與被告
間之僱傭關係存在、被告應回復原告在被告公司之原職務。而
兩
造間僱傭契約並未定有期限,原告為00年00月0 日出生,於起訴
時為60歲,計算至65歲法定強制退休年齡止,尚可工作約4 年又
11個月,依
上開規定,本件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,186,000 元(
計算式:每月薪資54000 元×59個月)。又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
57條之規定,就原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,暫免徵收2 分之1
之裁判費,是本件原告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6,291元。(計
算式:32,581÷2=16,291,元以下四捨五入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正本送達
翌日
起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
書記官 施春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