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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5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2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買賣價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158號 原   告 漢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春明 被   告 聚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秋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,570,000 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,34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郁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