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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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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6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2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162號 原   告 極品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煥章 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 律師 被   告 王思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思銘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8,000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,4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郁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