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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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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7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177號 原   告 科立普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年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(下同)924,6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130元,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 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春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