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61號
原 告 游智遠
訴訟
代理人 陳宏銘
律師
被 告 杰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雅倫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
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502,600 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,84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
書記官 楊郁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