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70號
原 告 里運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
乃安
訴訟代理人 邊國鈞
律師
張敦威 律師
被 告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明德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保固保證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
裁判費,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
債權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422,
953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,05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
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本件裁
判費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
書記官 楊郁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