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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7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保固保證金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270號 原   告 里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乃安 訴訟代理人 邊國鈞 律師       張敦威 律師 被   告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保固保證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,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422, 953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,05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本件裁 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郁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