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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9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297號 原   告 品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籘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元系統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1,365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,563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 起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春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