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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30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303號 原   告 力信冷凍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恭志 訴訟代理人 吳沛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鳳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1,954,943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,404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 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4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春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