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25號
原 告 李進春
被 告 沛瑩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瑞連
被 告 榮毅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双發
被 告 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春山
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98
0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6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
書記官 戴育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