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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3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325號 原   告 李進春 被   告 沛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連 被   告 榮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双發 被   告 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98 0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6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戴育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