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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35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代位請求分割土地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353號 原   告 中北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裕 訴訟代理人 陳正義 被   告 張仕中 被   告 張勝中       張湧中       張睿凡       張月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土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812, 362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,01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戴育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