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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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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3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394號 原   告 三西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禎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神碁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644,905 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050 元,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郁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