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94號
原 告 三西和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禎信
上列原告與
被告神碁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
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644,905 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050 元,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正本送達
翌日起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
書記官 楊郁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