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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4號 原   告 固群空調冷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志焜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雅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(下同)10,506,49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,488 元,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 本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春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