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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4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430號 原   告 何琇琪 被   告 任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文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,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預告工資、108 年3 月未付 工資、特休未休工資、資遣費,並請求發給志願離職證明,核 其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5,442元,應徵裁判費 1,000 元,第二項聲明應徵裁判費3,000 元,合計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4,000 元(計算式:1,000 +3,000 =4,000 ),其中請 求給付工資部分(此部分合計為43,990元,原應徵裁判費1,00 0 元),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,得暫免徵收1/2 之裁 判費,故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,500 元(計算式:4,00 0 -1,000 ÷2 =3,500 )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 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春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