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30號
原 告 何琇琪
被 告 任氏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任文瑄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
資遣費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
判費,查
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預告工資、108 年3 月未付
工資、特休未休工資、
資遣費,並請求發給
非志願離職證明,核
其第一項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5,442元,應徵裁判費
1,000 元,第二項聲明應徵裁判費3,000 元,合計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4,000 元(計算式:1,000 +3,000 =4,000 ),
惟其中請
求給付工資部分(
按此部分合計為43,990元,原應徵裁判費1,00
0 元),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,得暫免徵收1/2 之裁
判費,故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,500 元(計算式:4,00
0 -1,000 ÷2 =3,500 )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
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
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
書記官 施春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