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44號
原 告 台源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古慶鴻
被 告 許明達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
遷讓房屋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
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041,700 元(即
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,395元,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正本送
達
翌日起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
書記官 施春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