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49號
原 告 李仲謀
原 告 粉紅甜心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宇軒
被 告 全欣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余標勇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,790,00
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,52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
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
書記官 戴育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