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51號
原 告 台灣綠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葉錦熙
上列原告與
被告冠宇機械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
經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200 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,8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正本送達
翌日起
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
書記官 施春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