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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46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減少價金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460號 原   告 台灣艾恩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綿引幸一 訴訟代理人 黃國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美元14686.56,折合新臺幣(以下金額若未特別標示幣別, 即同為新台幣)則為466,141 元(14686.56美元×台灣銀行牌告 於本件起訴日之美元兌換新台幣現金賣出匯率31.74 =466,141 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;又本件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279,367元 ,合計二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45,518 元,是本件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8,15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春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