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60號
原 告 台灣艾恩基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綿引幸一
訴訟代理人 黃國展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之
訴訟標的金
額為美元14686.56,折合新臺幣(以下金額若未特別標示幣別,
即同為新台幣)則為466,141 元(14686.56美元×台灣銀行牌告
於本件起訴日之美元兌換新台幣現金賣出匯率31.74 =466,141
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;又本件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279,367元
,合計二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45,518 元,是本件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8,15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正本送達
翌日起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
書記官 施春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