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46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461號 原   告 黃興業       林偉翔       黃郁心       施宇亭       羅玉珍       陳薇宇       林素妤 被   告 中華節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淵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53,255 元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8,26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戴育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