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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4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保固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491號 原   告 維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成 訴訟代理人 廖國欽 律師 被   告 桃園市桃園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張世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保固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632, 301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,23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6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郁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