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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2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保留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50號 原   告 林柱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290 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,710元,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 日起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春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