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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50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503號 原   告 欽大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瑞庭 訴訟代理人 葉信義 複代理人  洪御哲 被   告 杜世方       沅林塑鋼門窗 法定代理人 杜蕙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杜世方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065,95 5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,49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6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郁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