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03號
原 告 欽大玻璃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瑞庭
訴訟代理人 葉信義
複代理人 洪御哲
被 告 杜世方
沅林塑鋼門窗
法定代理人 杜蕙伶
上列原告與被告杜世方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065,95
5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,49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
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
書記官 楊郁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