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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54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542號 原  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杲中興 訴訟代理人 裘雅心 上列原告與被告鎮寶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1,442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,355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 起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春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