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42號
原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
法定
代理人 杲中興
訴訟代理人 裘雅心
上列原告與
被告鎮寶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違約金等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
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1,442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,355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正本送達
翌日
起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
書記官 施春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