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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56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回復名譽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569號 原   告 億源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謝碧蘭 被   告 吳俊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俊德間請求回復名譽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刊登道歉啟示於報紙及臉書, 核係因財產權而起訴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,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,00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春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