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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2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60號 原  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間請求給付工 程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(下同)53,048,61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8,840 元 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春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