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0號
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
分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涂元光
上列原告與
被告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間請求給付工
程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
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(下同)53,048,61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8,840 元
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
正本送達
翌日起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
書記官 施春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