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18號
原 告 德連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台林
被 告 來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宏嘉
上列原告與被告請求給付運費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
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9,000,000 元(計算
式:7,000,000 +2,000,000 =9,000,000 )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90,1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
書記官 施春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