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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6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運費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618號 原   告 德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台林 被   告 來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請求給付運費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9,000,000 元(計算 式:7,000,000 +2,000,000 =9,000,000 )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90,1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春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