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6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保留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632號 原   告 健程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隆源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 律師 被   告 輝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德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,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954,867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46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春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