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通行權存在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66號 原   告 國巨洋傘欣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智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 律師       陳俊瑋 律師 被   告 余翔逸(即余彭竹蓮之繼承人)       余春梅(即余彭竹蓮之繼承人)       余瑞蓉(即余彭竹蓮之繼承人)       余瑞珍(即余彭竹蓮之繼承人)       余青萍(即余彭竹蓮之繼承人)       余美華(即余彭竹蓮之繼承人)       余秀滿(即余彭竹蓮之繼承人)       余能昌       余能翔       余能強       余能勝       余能坊 前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薛逢逸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261, 008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,57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郁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