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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66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借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669號 原   告 廣毅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益盛 被   告 曾俊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500,000 元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,8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春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