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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6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674號 原   告 阮金玉 兼訴訟代理 劉美雲 人 被   告 沈添賜       林佳儀       新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能巧 被   告 黃漢昌即松逸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添賜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,493,06 2 元(計算式:3,547,657 +2,000,000 +645,405 =6,493,06 2 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,3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春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