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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6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定金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694號 原   告 黃柄常 原   告 好城市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孟章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志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福德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,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40 萬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,66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春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