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29號
原 告 偉創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啟文
被 告 景光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賢修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
費,查
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
同)3,481,984 元;第二項請求被告返還票據,票據票面金額為
9,726,000 元,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,248 元,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
書記官 施春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