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3號
原 告 吳豐榮
上列原告與
被告鍾大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
經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601,744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61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正本送達
翌日起
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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書記官 施春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