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44號
原 告 曾勝揚
訴訟
代理人 吳忠德
律師
被 告 展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永吉
被 告 陳偉廷
李佳勳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以一訴
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
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。
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、第2 項均有明文。
經查,原
告
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第一項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
萬元,此部分應繳裁判費2,100 元;至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
等刊登道歉啟事部分,此部分性質上屬
非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
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,各徵第一審裁判費3,000 元
,合計為9,000 元。是
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11,000元,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
書記官 施春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