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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7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744號 原   告 曾勝揚 訴訟代理人 吳忠德 律師 被   告 展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永吉 被   告 陳偉廷       李佳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以一訴 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。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、第2 項均有明文。經查,原 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 萬元,此部分應繳裁判費2,100 元;至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 等刊登道歉啟事部分,此部分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,各徵第一審裁判費3,000 元 ,合計為9,000 元。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11,000元,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春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