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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76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768號 原告 滿庭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鵝湖汽車旅館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2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,8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戴育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