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77號
原 告 好城市
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孟章
訴訟代理人 陳志隆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睿能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
報酬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
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1,400,97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,959元,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
裁判費之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戴育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