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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77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服務報酬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777號 原   告 好城市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孟章 訴訟代理人 陳志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睿能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1,400,97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,959元,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戴育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