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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78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785號 原   告 五洲國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寧 訴訟代理人 黃重鋼律師       林詠嵐律師       李介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辰金屬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(下同)2,1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6,800元,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戴育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