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85號
原 告 五洲國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韋寧
訴訟代理人 黃重鋼
律師
林詠嵐律師
李介文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光辰金屬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
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
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2,1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6,800元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
裁判費之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戴育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