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00號
原 告 羅苡僑
訴訟
代理人 王啟任
律師
張庭 律師
被 告 鍾羅美蘭
鍾興利
台灣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新屋
分公司
上 一 人 設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號1樓
法定代理人 宋滿華 住同上
被 告 科學城
不動產有限公司
設新竹縣○○鄉○○路○○○號
法定代理人 邱清福 住同上
被 告 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
設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○○號
法定代理人 盧阿水 住同上
上列原告與被告鍾羅美蘭等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0,6
59,31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,808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
書記官 施春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