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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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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80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800號 原   告 羅苡僑 訴訟代理人 王啟任 律師       張庭  律師 被   告 鍾羅美蘭       鍾興利       台灣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新屋分公司 上 一 人      設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號1樓 法定代理人 宋滿華  住同上 被   告 科學城不動產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新竹縣○○鄉○○路○○○號 法定代理人 邱清福  住同上 被   告 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○○號 法定代理人 盧阿水  住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羅美蘭等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0,6 59,31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,808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春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