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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80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所有物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807號 原   告 瑞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定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 下同)940,8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3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春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