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35號
原 告 陳世賢
吳國華
吳岱樺
郭惠萍
蘇郁欣
方俊才
游惠敏
李宗隆
共 同
訴訟
代理人 李仁豪
律師
被 告 展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彥豪
被 告 嘉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卓佳芳
被 告 陳福焜即陳福焜建築師事務所
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
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,000,000 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,3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
書記官 施春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