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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8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835號 原   告 陳世賢       吳國華       吳岱樺       郭惠萍       蘇郁欣       方俊才       游惠敏       李宗隆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李仁豪 律師 被   告 展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彥豪 被   告 嘉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佳芳 被   告 陳福焜即陳福焜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,000,000 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,3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12  月  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12  月  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春祝